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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30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步伐,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及产品;
  3.航空航天技术及产品;
  4.新材料技术及产品;
  5.高技术服务业及产品;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及产品;
  7.资源与环境技术及产品;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及产品;
  9.其他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及产品。
  第五条  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从事第四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产权明晰,财务健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装备比较先进。
  (三)企业负责人重视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能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并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至少拥有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截止日前一季度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营业)收入分别占本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40%以上;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上一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近三年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无环保违法记录,无税务偷漏税查处行为,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一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申报截止日前一季度止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清单、研发人员清单;
  5.企业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6.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评审证书、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人所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组织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媒体上公示,征询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公布,并授予“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条  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底将研发、人才引进、生产经营情况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重新确认资格。已认定企业更名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确认并备案,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下文取消“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通过认定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并受到查处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义政〔2001〕147号)自本办法发布后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 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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